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健康中国行动—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国家卫健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神经疾病医学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分别牵头负责全国心血管病和脑血管病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请各省(区、市)明确本省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根据各省份推荐意见,现确定相关医院为省级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

省级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或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牵头开展本省(区、市)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本省(区、市)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相关工作任务。

二、开展心脑血管疾病早期筛查和早诊早治,强化心脑血管疾病同防同治,推动本省(区、市)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关口前移。

三、开展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推广适宜防治技术,促进本省(区、市)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能力不断提升。

四、会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本省(区、市)心脑血管疾病综合监测,为本省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五、充分发挥专业部门技术优势,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心脑血管疾病主动防控意识和相关防控技能。

六、协助当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本省(区、市)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其他相关工作。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创造有利工作条件,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做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各项工作。各省级心脑血管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和本省(区、市)心脑血管疾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强化技术支撑,密切同国家级技术牵头单位和省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


省级心血管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名单

北京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市心血管病防治指导组办公室)

天津市: 天津市胸科医院

河北省: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山西省: 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辽宁省: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医院

浙江省: 浙江医院

安徽省: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福建省: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医院

山东省: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河南省: 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海南省: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四川省: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医院

云南省: 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医院

甘肃省: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青海省: 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医院


省级脑血管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名单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脑血管病防治指导组办公室)

天津市:天津市环湖医院

河北省: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山西省: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辽宁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江苏省:南京鼓楼医院

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安徽省:安徽省立医院

福建省: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省: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湖北省: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

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海南省:海南省人民医院

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四川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贵州省: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云南省: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陕西省: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甘肃省: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青海省:青海省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